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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经济适用房停止批建 廉租房并入公租房

点击:677    时间:2015-08-22 10:26
【导读】 哈尔滨最新政策表面,公租房和廉租房合并,将不再批建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主要以公共租赁房为主,原则上实行原地配建,具体的配建指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计划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公租房自行承担房租。

  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提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统筹筹集、并轨运行、分类使用。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

  新批准保障房将以公租房为主

  《意见》提出,我市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问题将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统筹筹集、并轨运行、分类使用。

  今后,我市新批准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此前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

  企事业单位自用地可建公租房

  《意见》提出,近期,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收购、给予货币租赁补贴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实行原地配建,具体配建指标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计划执行;集中建设的由政府出资,或由市属国有保障性住房建设机构出资建设;拥有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人员较多的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园区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自行申请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在市场上购买房源,用做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还可利用财政资金收购;对具有保障性住房资格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或利用财政资金,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要求的房源。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

  哈尔滨公租房申请条件

  哈尔滨公租房申请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二)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二)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三)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四)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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