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租房申请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符合:
(一)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且具有当地户籍满一年。(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无房家庭(含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的危房)。
对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置换)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优先申请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等人员申请公租房不受户籍限制,应符合:
(一)申请人家庭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住房保障。
(二)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依法登记备案。
(三)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新就业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
同时,本市引进的人才在市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和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公租房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为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各区(县)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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